2022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及答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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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每题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A选项错误,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据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只限于其法院,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隶属行政机关。故B选项错误,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特区基本法的解释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各级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做了同样规定。据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后,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作了同样的规定。据此,D项错误,当选。
2、甲因意外撞倒小孩丁(5周岁),造成丁重伤,具有死亡的危险。甲的妻子乙与丁的母亲丙均在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丙均有救助丁的义务,但乙没有救助丁的义务
B、如丙及时救助了丁,即使甲没有实施救助行为,甲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C、如甲、丙均不救助丁,丁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甲、丙均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D、如甲、丙不救助丁而逃离现场,即使乙将丁送往医院而抢救脱险的,甲、丙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①甲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撞倒丁)产生了对丁的救助义务,丙作为丁的母亲,基于法的规范(民法规范)对丁具有救助义务。在同一案件中,完全可能存在多个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A选项说法正确。②甲和丙对丁的重伤均具有作为义务,但是当丙已经履行了作为义务时,甲就不再具有作为可能性,此时即使甲没有实施救助行为,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B选项说法正确。③甲和丙均对丁的重伤负有作为义务,二人均不实施救助,均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既遂。C选项说法正确。④甲和丙均对丁的重伤负有作为义务,二人可以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构成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人的不作为没有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D选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3、某区规划局以某公司所盖厂房违反规划为由责令拆除。该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复议。某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该公司不服起诉。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以某区规划局和某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A、区政府认为区规划局现场勘查有违法之处,再度现场勘查后决定维持责令拆除决定B、区政府以程序轻微违法为由确认区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违法
C、区政府以区规划局无权作出责令拆除决定为由,作出撤销决定
D、区政府认为区规划局责令拆除决定合法、合理,作出维持决定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复议维持后才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起诉。复议维持与复议改变的区分,只看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有无变化,不考虑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规范依据的变化。A、D项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了维持,故应选。B项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只是确认程序违法,故构成复议维持。C项是否定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构成复议改变,应以区政府为单独的被告起诉,不应选。
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本案中,甲对乙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对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而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因此AB正确,CD错误。
5、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在家中为少走几步路,将吃完的梨核直接从29楼丢下,险些砸中楼下跳广场舞的人群。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乙抱着"砸着谁谁倒霉"的心理从高楼窗户扔出一个烟灰缸,恰巧砸到楼下的一位行人,致其重伤。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丙因工作不顺心,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持续时间长达二十分钟,其楼下为公共道路,行人来往频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丁携带弹弓及弹珠到宿舍楼顶玩耍。期间,丁使用弹弓向楼顶的墙体发射弹珠,后又向公共街道方向的路面发射了2粒弹珠,其中一粒弹珠(钢珠)击穿途经该处的一辆正载有多名乘客的公共汽车车窗玻璃。经鉴定,该辆公共汽车受损的车窗玻璃损失价格为850元。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A项错误。甲为了少走几步路将桃核从26楼高空抛下,可见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其仅仅抛下一个梨核,其产生的危险范围有限,危险范围不具有扩张性。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险些砸中楼下跳广场舞的人群,达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应认定为高空抛物罪。B项错误。乙从窗台上扔烟灰缸,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可能导致具体危险或侵害结果随时扩大或增加。因此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故意伤害罪。乙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认定乙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C项正确。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人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项中,丙从窗户扔出数量较多的物品,且其家窗户下方是公共道路,丙将公共领域变为危险领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项正确。丁的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上,A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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