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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刑法《犯罪预备》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6-11 00:00:00

2022年法考刑法《犯罪预备》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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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预谋前往乙处杀害乙,但到达后,发现乙处有人,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可罚的不能犯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甲只是为杀人行为做准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故成立犯罪预备。A项正确。

2、不考虑情节,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预备?(  )

A.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

B.拟订犯罪计划

C.尾随目标的行为

D.纠集、拉拢其他犯罪人的行为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对犯罪预备行为的理解。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ABCD四项均是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故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3、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北京工作,因心生妒忌,想要杀死在苏州的大学老师乙,通过快递寄给其一箱绿茶,甲在每一瓶绿茶中都投放了毒药,乙只要喝其中一瓶,就会必死无疑。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因货车倾覆而导致茶叶被毁坏。根据客观违法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

B.甲意图劫取财物,为了排除乙的反抗欲杀死乙,用刀连通乙肚子四刀,乙失去意识倒在血泊中。甲以为乙已经死亡,将乙身上的贵重物品取走后逃离现场。后乙经路人及时救助,被送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是乙最终还是造成了重伤。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未遂。

C.乙是一个平时作息规律的人,某日,甲闯进老板乙的卧室企图杀死乙,在没有开灯的情况下就直接朝床上开了枪,碰巧乙因为朋友过生日,通宵在外面娱乐。不管是根据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甲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D.甲为了骗取保险,为其母亲乙投保后,偷偷将乙抛弃到深山老林里,导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A正确。按照客观违法论,通常釆取“到达主义”,在隔地犯的场合,应该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存在时才认为是着手。也即,在茶叶已经签收,乙随时可以饮用之时,才认为乙具有因为饮用毒茶叶而导致死亡的紧迫危险,此时才应该认为甲的行为已经着手。因此,快递运输过程中因货车倾覆而导致茶叶被毁坏,甲的行为还未着手,因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而不能着手,成立犯罪预备。

B错误。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既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指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罪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据此,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存在犯罪未遂以外,其他加重情节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本题中,甲实施了杀害行为,因乙被获救而未出现死亡结果,乙重伤,可以认为甲有概括的故意,杀人的故意包括了致人重伤的故意,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既遂。

C正确。首先,行为无价值论的入罪宽泛,强调从规范行为的角度出发,即便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不大,也应该入罪。本题中,甲的主观危险性已经外化为开枪射击行为,毫无疑问,可以直接得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其次,结果无价值论则更强调法益保护,对行为规范的认识较少,只要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现实可能、高度可能,就不作为犯罪处理。本题中,甲实施了开枪行为,只是偶然这次乙正好不在,甲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性的可能性极大,类似情况他人继续效仿非常可能侵害法益,引发国民不安,因此甲属于可罚的不能犯。综上,不论是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均赞同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D错误。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保险诈骗制造条件的行为,本身并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行为人拿着死亡证明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才算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综上,A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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