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刑法《犯罪未遂》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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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犯罪中止与未遂,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以杀人故意抬枪瞄准乙,扣动扳机前发现是丙,然后将枪放下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甲运输枪支、弹药,在经过收费站时被检查过路车的警方抓获的,甲成立运输武器、弹药罪未遂
C.甲、乙计划在国道上"飙车"50公里以决胜负,刚驶出5公里就被抓获的,甲、乙成立危险驾驶罪未遂
D.甲在火车站抢夺乙的提包,转身逃跑时不慎撞在电线杆上而被抓获的,甲成立抢夺罪未遂
2、关于犯罪未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在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时,甲刚刚将毒品递给乙,还未来得及收钱,即被埋伏在此的警察抓获。本案中,甲成立贩卖毒品罪未遂
B.甲向乙的饭菜里下毒,但所下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乙吃后并未死亡。本案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系手段(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C.甲为勒索财物将乙绑架,然后向乙的父亲索要50万元赎金,遭到乙父亲的拒绝。僵持2天后,甲看勒索无望,只好将乙释放。本案中,甲成立绑架罪未遂
D.甲以杀人故意向仇人乙开枪,但射击的却是早已死亡的尸体。本案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系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关于A项。贩卖毒品罪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利益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案中,甲与乙在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时,甲已将毒品递给乙,即使还未来得及收钱即被埋伏在此的警察抓获,其行为仍然成立贩卖毒品罪既遂。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手段(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未遂犯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使用的手段方法根本不可能导致结果的发生。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故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将被绑架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成立既遂,是否索取到财物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案中,甲为勒索物将乙绑架,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故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未遂犯与不能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危险,而后者没有危险。至于是或否有危险,则应以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就本案而言,甲的开枪行为无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故应认定为不能犯,而非未遂犯。故D项错误,不当选。
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三购买枪支欲杀李四,在前往李四家的途中被抓获,对张三的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数罪并罚
B.甲因为妻子与乙通奸,就试图强奸乙的妻子丙,以解心头之恨。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压制其反抗之后,发现被害人不是丙,因而放弃了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C.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了,但事实上此车是救护车,丙成立抢劫未遂
D.李某从邻居家中将一未满月的孩子抱出,但误抱自己的孩子,卖给他人,李某成立犯罪未遂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准备盗窃某博物馆,但该计划早已被警察所破获,并且在该博物馆周围布下圈套,但甲并不知情,某晚在着手实施盗窃后警察出现之前,因惧怕盗窃文物后不易出手,决定停止盗窃,转头离开博物馆的展室,在展室门口被警察抓获。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文物罪的未遂
B.甲已经近距离将枪对准乙的头部,正欲扣动扳机,警察在100米外喊“住手”,甲便逃走,实际上,甲在当时的情形下,完全有可能在警察抓获自己之前将乙打死,他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但不想被警察当场抓获而逃走。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C.某日20时许,甲闯入乙家,用暴力手段控制乙,并用绳子将其捆住,向其索要钱财。乙的家人得知后报警,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乙,甲心生“害怕”,遂强迫乙与其达成“和解”,之后甲携带作案工具迅速逃离作案现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未遂
D.甲、乙、丙等八人商量用不法手段获取财物。八人并排在一人行道寻找目标,发现丁路过后,随即乙用随身携带的催泪气体喷向丁的眼睛企图劫取财物,丁大叫道“你们要干什么,我是派出所的”。八人见状随即逃跑。甲、乙、丙等八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中止
B错误。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本项中,就甲是否能够开枪射杀乙,孤立地看似乎“能”,甲也意识到这一点,但综合判断当时的情形,显然甲放弃射杀乙是考虑到自己执意要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就有可能要冒被抓获的风险,实际上已经是“不能”,而并不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另外,甲未能射杀乙,这一结果也违背了其意愿,因而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选自张明楷《刑法学》(上)第五版,第367页]
C正确。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甲在其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后畏罪潜逃,系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期间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但被害人的“和解”亦是被迫所为,故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选自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书]
D正确。甲、乙、丙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害人丁向八人表明自己是派出所治安人员的身份,八人,瞇怕而未进一步实施暴力和劫取财物的行为。八人相对丁具有人数优势,且携带凶器,继续实施犯罪具有可能性,在案发现场被捕的现实危险较低,外在障碍对八人的心理压力较小,但由于八被告人主观上出自对公安人员的惧怕心理,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念头,选择逃跑,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特征,属犯罪中止。[选自周光权《刑法公开课》(第1卷),第174页]
综上,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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