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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洗钱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营医院院长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医药代表大量回扣,甲明知此钱来路不正,仍为赵院长将回扣(100万元)汇往境外。本案中,甲成立洗钱罪
B.毒贩钱某让老乡甲将其贩毒的钱物带到老家,甲明知此人从事毒品生意,仍然利用回家省亲之机,帮其携带40万给毒贩钱某的妻子。本案中,甲成立洗钱罪
C.国家工作人员孙某侵占单位大量财物(50万元),嘱托甲为其汇往境外,但告知甲此钱为走私所得,甲信以为真,帮助孙某带往境外。本案中,甲成立洗钱罪
D.李某伪造货币,获利颇丰(200万元),但告诉甲此钱是盗窃所得,让甲帮其投资,掩饰犯罪所得,甲照办。本案中,甲成立洗钱罪
关于A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对象。理由在于:《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表述是"贪污贿赂犯罪",并没有直接采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罪名"贪污贿赂罪"。故不能将"贪污贿赂犯罪"等同于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比较窄,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对上游犯罪作扩大解释。故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和D项。行为人将上述7种罪之一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是7种罪之内的另一种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反之,如果行为人将上述7种罪之一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是7种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洗钱行为的,则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C项成立洗钱罪,D项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C项正确,当选,D项不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2、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办卡的职员张三认识甲,明知其身份证件虚假仍给其发放了信用卡。本案中,甲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B.甲使用假身份证件从某银行骗领到数张信用卡,而后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甲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20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10余张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将另外10余张自己直接使用恶意透支。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甲偶尔捡到一张身份证,便用该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系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B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是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如购物、取现、进行支付结算等。如果只是向他人展示骗领的信用卡,或作质押担保骗取钱财的,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使用"。故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甲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20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10余张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另外10余张自己直接使用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骗领并卖出10余张卡的行为与本人恶意透支的行为没有牵连关系,应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真实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也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3、关于洗钱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7类
B.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协助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道协助的是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知”
C.洗钱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的确定判决为前提
D.被告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属于洗钱罪中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综上,ABCD 均正确。
4、被告人高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釆取“会书”承诺的方法,先后“邀会”(集资互助)41组,其中5万元1组,3万元2组,2万元5组,1万元22组,5000元2组,2000元5组,1000元3组,500元1组。共非法集资总金额为数千万元,放出会款总金额为3222.6万元,扣除“放会”款,高某共获得他人“上会”款181.685万元。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高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免予处罚
D.高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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