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题!从备考到考试都离不开做题,考前刻意训练自己的做题思路和做题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1、甲于2011年8月31日借给乙50万元,一年后乙通过银行转账将50万元转给甲,乙因为有银行转账证明,未索回欠条。后甲将欠条涂改为2017年8月31日借款,并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乙还款本息62万元。乙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提起抗辩,但法官丙并未釆信该证据,作出了甲向乙归还欠款本息62万元的判决。乙向当地公安报案,关于本案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在一审判决作出时才构成犯罪既遂
B.甲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法官是受骗人,乙是被害人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系想象竞合
D.法官丙虽然受骗,但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1.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1条第2款,触犯虚假诉讼罪。
2.关于犯罪形态,根据前条虚假诉讼罪系结果犯,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结果。前述司法解释第2条第2项,“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即可认为“妨害司法秩序”的结果发生,构成既遂,而无需一审判决作出。
3.甲欺骗具有处分权的法院,骗取法院对乙的财物进行处分,系三角诈骗,根据《刑法》第266条,触犯诈骗罪。还未控制住财物,系犯罪未遂。B选项错在“只”字。
4.在罪数上,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3款,系想象竞合,应以虚假诉讼罪(既遂)、诈骗罪(未遂)择一重处。
(二)对于法官丙
1.并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主观上无故意,不能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2.即使严重不负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判错案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397条,也只涉嫌玩忽职守罪
2、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词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 .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 .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担心盗窃行为被发觉而拒送人回家导致死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判断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系主要条件)才能引起作为义务。梁某虽实施了先行的盗窃行为,但该先行行为没有创设、增加强某生命危险。此外,梁某虽与强某一起喝酒,但强某具有自由意志选择喝与不喝,强某醉酒与梁某与之一起喝酒的行为仅有条件关系,但并非负主要责任的条件,没有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的条件系强某自己饮酒的自陷风险行为,与之有因果关系。故而,梁某没有先前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梁某与强某之间也不存在保护关系,也没有其他作为义务来源,故其不构成不作为犯。当然,如果强某醉酒是由梁某强灌等原因直接导致的,或者梁某盗走的东西系强某保暖、维生之用,则可能因先前行为而产生救助义务。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3、董某为在房屋拆迁中取得更多的拆迁安置款,伪造了其与妻子离婚的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从而成功骗取巨额房屋拆迁款。对董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为实施诈骗行为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不适用数罪并罚
B.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C.行为人为实施诈骗行为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D.对董某应当按照伪造国家公文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4、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年卷二17题)
A .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
B .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
C .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
D .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1)行为人角度:①欺骗行为;②非法占有目的。(2)受骗人角度:①处分行为;②财产损失;③目的落空。
A项,甲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但他人不知道会转走自己的钱款,即受骗人虽有点击链接的行为,但却没有处分自己钱款的行为。甲利用木马程序暗中转移他人钱款的,成立盗窃罪。故A项错误。
B项,乙欺骗他人点击的是“付款链接”,即受骗人知道自己在处分钱款,有处分行为,乙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故B项正确。
C项,丙虽然欺骗了孙某,但实际上首先侵犯的是钱某的财产权,钱某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处分自己的摩托车,丙是用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方式窃取了钱某的摩托车(期间还可能利用了孙某的无知转移了摩托车,成立间接正犯),成立盗窃罪。故C项错误。
D项,丁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不经银行处分,自行转移钱款的,成立盗窃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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