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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坐公交车的时候,偷偷把睡着的乙的手机支付宝账户里的钱转走。为了避免罪行被发现,临时起意又将乙手机拿走准备销毁。第二天,甲在销毁手机时,发现手机不错,又起意将手机卖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不考虑数额)
A.盗窃罪
B.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侵占罪
第一个行为:转走支付宝账户里的钱。系支付宝账户,不是信用卡账户,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秘密窃取乙网络账户里的钱,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未破坏数据、程序,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根据《刑法》第287条,以盗窃罪论处。
第二个行为:拿手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因主观上只有毁坏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为了毁坏而拿走手机,系毁坏财物的预备行为,主观上具有毁坏故意,根据《刑法》第275条,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后自动放弃,系预备阶段的中止。
第三个行为:占有手机。对因不当得利而占有委托保管的手机非法所有,根据《刑法》第270条,触犯了侵占罪。
第四个行为:卖手机。虽销售侵占所得手机,但系本犯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以盗窃罪(钱,既遂)、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止)、侵占罪(手机,既遂),数罪并罚。
2、关于侵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将个人的商品房卖给乙,收取乙的购房款100万元。在甲为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之前,甲因丙出价更高,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为丙办理过户手续。甲后来未将乙的购房款还给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B .甲欲实施二重买卖,假装把房子卖给乙,取得乙的购房款100万元。后甲再将房屋转手卖给丙,并为丙办理了房屋转让手续。乙追要房款,遭拒。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 .甲在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时,发现乙将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乙到包厢外打电话。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账后离开。甲送客人走后返回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际,盗走包(包内有现金一万余元)。乙打完电话回到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D .甲利用乙个体加工厂司机的职务之便,趁该厂厂长丙安排其独自开车将一批价值80000元的不锈钢卷带送往某市某钢制品有限公司之际,将该批货物擅自变卖给他人,并弃车携变卖所得款40000元逃匿。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B错误。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侵占罪是第一次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第一次就有非法占有目的。甲一开始就想通过二重买卖骗取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得乙因受到欺骗将购房款转移给了甲,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C错误。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歌舞厅的包厢具有空间上的封闭性和使用上的独占性,与可自由往来的广场、道路、海滩等公共场所有所区别。即便消费者因故临时离开,其对放在包厢内的随身携带的物品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期间任何人进入该独占空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消费者存放在此的财物的行为,均属盗窃行为。
本题中,虽然与乙同来的人自顾离开,但乙只是出去打电话,后打完电话回来取手提包,说明手提包并非其遗忘物,仍由乙事实上支配、占有,而不是归管理者占有。故,甲秘密盗走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正确。当上位者(丙)对下位者(甲)予以了高度的信赖关系时,应肯定下位者对财物的占有权。下位者取走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
综上,AD当选。
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2017年卷二18题)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A项,甲没有为他人代交贿赂款的意思而虚假答应,从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得对方钱款的,成立对张某的诈骗罪。故A项不当选。
B项,乙收取房款后,不履行交房义务的,属于合同违约,并不成立针对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罪。故B项不当选。
C项,自然灾害不改变原主人对财物的占有,从灾区的居民房屋内窃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故C项不当选。
D项,丁合法取得对汽车的占有,却拒绝归还,对其不法所有,符合对保管物拒不返还的要件,成立侵占罪。故D项当选。
4、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2014年卷二18题)
A .信用卡诈骗罪
B .诈骗罪
C .盗窃罪(间接正犯)
D .侵占罪
A项,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本题中,甲使用的是以本人的名义开设的信用卡,不属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属以另外三种方式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题中,是乙主动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的,对于乙来讲,甲不存在欺诈。另外,该信用卡是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柜台向甲交付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业务规则,也不存在受骗的因素。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本题中,该银行卡一直由甲保管,并未侵害乙的占有,不构成盗窃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乙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后,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中的财产都在甲的保管之下,甲将信用卡中的钱财据为已有,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故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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