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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0月6日)

来源:233网校 2022-10-06 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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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护士在注射抗生素时没有为患者做皮试,患者因注射抗生素而死亡,但是事后查明,即使做皮试也不能査出患者的特殊反应,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护士的行为。

B、甲将水性不好的乙推入水库后离开,但是乙立即就能抓住身边的可以保住性命的木板,此时与甲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的丙迅速拿走木板,导致乙溺水身亡,死亡结果应该归属于丙的行为

C、甲酒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撞死了突然违章横穿高速公路的乙,死亡结果可以归属于甲的酒后驾车行为

D、机动车驾驶者甲撞伤乙后,警察立即将具有救助可能性的乙送往医院,但途中发生事故导致乙死亡,此时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只有当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即使做皮试也不能査出患者的特殊反应,属于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行为,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护士的行为。A选项正确。只有当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甲的行为结束后,介入了丙的行为,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没有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故乙的死亡结果应当归属于丙的行为。B选项正确。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指向的结果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甲醉酒驾驶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注意规范,但是禁止酒后驾驶的规范,是为了防止因丧失或者减轻控制车辆的能力而造成死亡结果,本案中乙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C选项错误。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结果的发生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在警察介入之后,防止死亡结果的救助义务已经属于警察负责的领域,故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于甲。D选项正确。

2、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拔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意图销售劣药,但却销售了伪劣的兽药,如果不考虑数额,甲的行为成立销售劣药罪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想倒卖车票,但事实上倒卖的是船票,此时船票可以扩大解释为车票,甲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一般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之处在于,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属于客观结果错误,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拨打电话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接通电话后的诈骗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在甲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出现任何行为的误差,甲仅是主观出现了错误,以为在诈骗乙,实际上诈骗了丙,这属于对象错误,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存在诈骗故意,成立诈骗罪既遂。故A选项正确。普通法和特别法在普通法中重合,人药和兽药只有在伪劣产品的范围内重合,所以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B项错误。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例如,实施杀人行为后,误以为对方已经死亡,抛尸人海导致对方溺死的。此种情况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故C选项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想拐卖妇女,客观上拐卖了儿童,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可以做如下推导:行为人主观上想拐卖妇女或儿童,而客观上拐卖了儿童,自然在儿童的范围内重合,直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即可。甲想倒卖车票,但事实上倒卖的是船票,甲的行为构成倒卖船票罪。D选项错误。

3、下列关于中立的帮助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甲坐上乙驾驶的出租车后,发现前方丙女手上提着包,就让乙靠近丙行驶,乙知道甲的用意,依然靠近丙行驶。甲夺过丙的提包后。让乙加速开车逃跑,乙立即提速并将甲送往目的地。乙应以抢夺罪论处

B、甲公司在网络上提供了某种播放器,网民可以通过该播放器下栽、上传淫秽影片,播放器同时对淫秽影片予以缓存,使得其他的网民能够迅速观看淫秽影片。对甲公司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正犯论处

C、甲公司在网络上免费提供下载工具,正犯乙利用该工具下载淫秽视频出售的.甲不成立正犯的帮助犯

D、农民甲前往农资公司购买剧毒农药,并没有告诉经理乙是用来杀人,农资公司经理乙便将剧毒农药卖给了甲。后甲利用该剧毒杀死了与自己素有矛盾的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通过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的紧迫性,行为人(帮助人)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与结果的确定性的认识等要素,才能得出妥当结论。本项中,在甲要求乙驾驶出租车靠近丙时,乙明知甲的用意。还依然靠近丙行驶,使甲顺利抢到丙的包,而且在甲夺取丙的包之后,乙又将甲送往目的地,这表明乙主观上有帮助抢夺的故意。在客观行为上,如果没有乙驾驶出租车靠近丙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甲要想抢夺丙的包几乎不可能。因此乙的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很大。这显然不是中立的帮助行为,应该以抢夺罪的帮助犯论处。A项正确。相对于上传淫秽影片的行为人来说,甲公司的行为可谓一种“中立的帮助”;但缓存淫秽影片的行为相当于“陈列”淫秽影片.陈列行为本身就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正犯行为。故对甲公司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正犯论处。B项正确。此项的情形为针对不特定的正犯实施帮助行为,所谓针对不特定的正犯实施帮助行为是就事前帮助行为而言。当正犯着手实行犯罪时,行为人就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帮助行为。只不过行为人不一定知道正犯的姓名及正犯的人数多少。对于非特定的帮助行为,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设备、方法等只能或通常用于犯罪的情形,只要事后查明帮助行为促进了正犯结果,并且对该结果具有故意,就应认定为帮助犯。如行为人出售用于窃电的设备,该设备没有其他用途,出售者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甲公司提供免费下载工具具有正常用途,故正犯利用其犯罪的,甲公司不成立帮助犯。C项正确。乙作为农资公司经理,出卖剧毒农药属于公司经营业务。在甲向乙购买剧毒农药时,并没有告知乙是用来实施犯罪行为,乙对甲实施犯罪缺乏明确认识,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D项错误。

4、下列关于减刑说法错误的是?()

A、甲因实施绑架罪,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对其判处死缓,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七年后,因甲在监狱内完成重大技术革新,法院裁定将甲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5年

B、甲因对15岁女孩实施奸淫行为,并将其杀害,被判处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期满后,甲被减为无期徒刑并同时被限制减刑

C、甲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甲在被判没收财产前,提前转移部分财产,其中有赃款赃物。后甲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适用减刑

D、《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其中“实际执行的刑期”应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后,罪犯实际服刑改造的刑期,不包括先前羁押期限折抵的刑期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据此,限制减刑不等于不能减刑。若满足减刑的实质条件仍有可能减刑,只是有所限制。本项中,甲虽然被限制减刑,但其在服刑期间完成重大技术革新,符合减刑条件,仍可以对其适用减刑。A项正确。根据《最高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里的“限制减刑”是在判处死缓时,同时决定的,而不能在死缓考验期结束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时决定。所以甲在被减为无期徒刑时,才被同时限制减刑是错误的。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条第2款,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得假释,原则上也不得适用减刑,除非有立功表现。所以,尽管甲之前有不积极退赃行为,但其在服刑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仍有可以对其使用减刑。C项正确。先前羁押期限折抵的刑期根本不是实际执行的刑罚,且无期徒刑没有折抵刑期的问题。再者减刑的根据是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将先前羁押期限折抵的刑期包括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中,并不合适。《刑法》在表述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二时,特定使用“实际”二字,也为了排除先前羁押期限折抵的刑期。因此“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包括先前羁押期限折抵的刑期。D项正确。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猎捕熊猫,遇到森林警察,便将警察打成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袭警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B、乙向公安机关或相关人员声称:“如果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在超市安放炸弹。”这种行为构成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罪

C、丙冒充省长骗取数额巨大财物,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D、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没有正式编制,因此行为人暴力抗拒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A项错误,应当数罪并罚,而非从一重罪。乙的行为没有威胁任何法益,不构成犯罪。B项错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择一重罪处罚。C项正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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