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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0月14日)

来源:233网校 2022-10-14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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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寒冷的冬天,甲为了取乐将100元扔入湖中,乙为了得到100元而跳入湖中因而死亡的,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于甲的行为

B、某日凌晨,甲、乙二人窜至某居民小区,发现某单元五楼一个窗户未关,甲负责望风,乙顺着下水管爬到五楼推开窗户进入卧室,乙在盗窃手机时被户主丙发现.乙迅速从原路逃跑,丙在追赶乙时坠楼身亡。不能将丙死亡的结果归责于乙的逃跑行为。即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拿刀砍向仇人乙,乙躲闪后仅仅受轻伤,但是由于乙迷信鬼神,不去医院治疗伤口,而是以香灰涂抹伤口,导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的,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

D、A和B合租一套房,各自向房东交房租。A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声称以后的房租汇到某个银行卡里。A信以为真。把3000元打到诈骗犯的卡上。然后A和合租的B说:“我们房东的卡换了。钱要打到另外一个卡上。”B说:“是嘛,你把短信转发给我吧。”A把短信转发给B,B就把3000元打到诈骗犯的账号里面了。诈骗犯的诈骗行为与B的被骗(财产损失)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乙为了得到100元而跳人湖中的行为,是乙自我冒险而导致的结果,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甲的行为。A项正确。谁支配风险,谁对结果承担责任。丙作为追赶者,是否追、怎么追,其决定权取决于丙,丙的追赶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结果,应由丙对该死亡结果负责,而非由乙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B项正确。甲的伤害行为后,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且介入的被害人的行为是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不应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乙的死亡是由于其在伤口涂抹香灰,病菌侵入体内而导致的,故乙的死亡不能归责于甲的伤害行为。C项正确。虽然介入了A的转达行为,但是由于A的转达行为是通常的介入行为,误以为房东换卡并告诉自己合租的室友,在日常生活中是通常甚至必然出现的,并不能阻断诈骗犯的诈骗行为与B被骗(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诈骗犯的诈骗行为与8的被骗(财产损失)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项正确。

2、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认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其父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则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B、甲、乙共同盗窃,甲被抓获,在讯问中提供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共犯乙的相关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据此抓住了乙,则甲成立立功

C、请托人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100万,后因乙不办事,甲向监察委员会告发了乙受贿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则甲成立立功

D、甲抢劫,乙提供汽车。后甲被公安通缉,迫于强大压力,在前往派出所投案的途中被抓获。到案后,甲如实供述了抢劫过程,但隐瞒了乙提供帮助的情况,直至一审期间才交代。则甲可成立自首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款: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第4条第3款: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故此情况既不属自首,也不属立功;但可酌情从宽。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最后一款: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这也就是说:交代同案犯基本信息,属自首或坦白;交代基本信息以外的信息,才属立功。本选项属坦白。B项错误。行贿罪、受贿罪系共同犯罪,甲、乙是同案犯,揭发同案犯罪行,依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属自首,而不属立功。并且,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处理。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第2段: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1条第2项第4段: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D项正确。

3、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

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C、有査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题干中的“共犯”是指狭义共犯,即帮助犯、教唆犯。《刑法》第358条第4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正犯)。不是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犯)。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共犯。《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正犯)。由于是事后犯,不能触犯上游犯罪的共犯。《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正犯)。不是共犯。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在家中,当着乙的面,直接拿走了乙家中的5000元钱。如果认为盗窃是可以公开进行的,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B、如果认为盗窃仅限于秘密窃取,A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在火车车厢.甲使用暴力、当面夺取了乙手中的500元钱后逃离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抢夺罪要求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由于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数额标准,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抢夺罪

D、在火车车厢。甲趁乙睡觉的时候,乙并不知情,甲取走了乙口袋中的500元钱,甲的行为是扒窃。扒窃入罪没有数额的要求,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如果认为盗窃可以是公开进行的,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甲是以公开和平的方式取走了被害人的财产。A项正确。如果认为盗窃仅限于秘密窃取,那么甲的行为属于公然夺取,应认定为抢夺罪。B项正确。以公开对物使用暴力的方式取走被害人的财物,无论按哪一种观点。都认为是抢夺。但由于抢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C项正确。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系扒窃。根据《刑法》规定,扒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无数额要求,故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D项正确。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两个妇女合谋去骗别人的钱。到另外一个地方后,甲找到一个过去从事过拐卖人口行为的丙。说“能否帮忙把我表妹乙卖出去,给你5万元”。人贩子丙后来真的就把乙卖掉了。拿到钱的甲跑了。参与诈骗的乙后来也跑了。甲、乙都是诈骗罪共犯,丙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乙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在医院分娩一女孩,女孩出生后脸青紫、不哭,二人皆认为小孩有病,今后无钱医治,遂通过医院医生介绍,将该女孩送给徐某喂养。徐某随后给二人6000元。随后,二人认为生孩子送人“抚养”可以赚钱,经过商议,决定生孩子出卖以偿还债务、维持家庭生活和做生意。在两年内,二人通过他人介绍将二人所生育的三个孩子卖给他人“抚养”,共获赃款68000元。二人成立拐卖儿童罪

C、甲假装将自己的1岁的儿子丙卖给乙,得到乙的金钱后,暗中尾随抱着丙的乙,然后乘乙不备打伤乙,将丙抢回。甲的行为成立拐卖儿童罪

D、甲错误地认为王某是妇女而将其拐卖,并已将被害人王某卖给他人为妻,收了买主的钱,但是由于王某是“两性人”而被买主退回,故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在这个案件里,并没有真正的“被拐卖的妇女”,刑法要保护的那个妇女从来就不存在。而拐卖妇女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罪,没有被害人时,谈不上谁的人身自由被侵害,从客观上看在本案中需要动用刑法来保护的妇女权益不存在。因此,宜应对甲、乙定诈骗罪;对人贩子丙不定罪;收买妇女乙的人是诈骗罪的被害人,对其也不宜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A项正确。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本项中,行为人第一次将女孩“送”给徐某喂养,主要是考虑到女孩可能有病将来无钱治疗,遂通过中间人介绍将女孩送给他人喂养,并从收养人处收取了6000元,因此并没有明显获利的目的。但在之后三次“送”孩子给他人“抚养”的行为中,非法获利的目的已非常明显,所以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是准确的。B项正确。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的出卖目的不限于永久性的出卖,即使行为人打算出卖一段时间后再买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使被害人回原住所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假借出卖骗取他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具有出卖目的。C项错误。拐卖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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