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题!从备考到考试都离不开做题,考前刻意训练自己的做题思路和做题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1、甲因涉嫌诈骗和故意杀害被某市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后由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表示认罪认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对诈骗罪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故意杀人罪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B、若甲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拒绝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表示认罪认罚,法院不得对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C、若甲对诈骗罪认罪认罚,但对故意杀人罪拒绝认罪认罚,则不得对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D、甲认罪认罚的,法院不得判处其死刑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本案中,甲涉嫌的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A项错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本案中,甲虽然在审前阶段不认罪,但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仍然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然,在量刑方面,早认罪认罚比晚认罪认罚要更有优势。B项错误。犯罪嫌疑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甲涉嫌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但甲仅对诈骗罪认罪认罚,对故意杀人罪拒绝认罪认罚,对甲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C项正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本案中,甲若故意杀害孙小希的行为性质、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法院无需对甲从宽处罚,仍然有可能判处甲死刑。D项错误。
2、甲因故意伤害乙被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关于乙的诉讼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若积极赔偿并取得了乙的谅解,乙有权撤回起诉
B、在审查起诉阶段,若通知乙作证,检察机关应当为其补助交通住宿等费用
C、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乙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甲无罪,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故意伤害罪为公诉案件,一旦启动公诉,被害人无权撤回起诉。A项错误。对于证人,应当补助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但对于被害人无需补助,B项错误。检察院不起诉的,被害人有权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起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C项正确。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抗诉资格,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D项错误。
3、李某原系甲县人民法院审判员,2015年5月辞职,2016年1月加入乙县某律师事务所成为专职律师,其同胞兄弟于2015年1月至今担任乙县法院副院长。下列案件中李某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
A、2017年1月,甲县法院审理的其子故意伤害案
B、2018年7月,甲县法院审理的其表弟受贿案
C、2017年1月,乙县法院审理的其好友贪污案
D、2018年1月,乙县法院审理的其好友诈骗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因此,A项中为其子辩护是可以的,B项中为其表弟辩护(非近亲属)是不行的。根据《刑诉解释》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离职后已满3年,且不在原任职法院,所以D选项是可以的。担任辩护人既可以以律师身份,也可以以非律师身份,即《刑事诉讼法》第33条中的“(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结合《刑诉解释》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也只是禁止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如果是非律师身份,比如C项中的"好友”,也是可以的。所以C项正确。
4、甲系某演艺公司总经理,经常组织卖淫活动,甲及其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可以由甲担任诉讼代表人
B、若某演艺公司委托会计乙担任诉讼代表人,乙经过法院通知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
C、为了保障裁判的执行,法院对某演艺公司的财产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D、在庭审中,若某演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该公司仍应追究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甲系某演艺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甲担任诉讼代表人。但由于甲本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由某演艺公司另行委托诉讼代表人或者由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A项错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责任人担任诉讼代表人的,若经过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可以拘传。但本案中,乙系某演艺公司会计,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院对乙不能使用拘传措施,B项错误。对于单位的非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应当查封、扣押、冻结。但对于单位的其他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若单位提供担保的,也可以不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题中,只是泛泛地说“某演艺公司的财产”,没有明确该财产为非法财产,因此,可以视情况先行查封、扣押、冻结,但不是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C项错误。某演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只要没有完成注销、撤销登记,该单位仍然存在,仍需被追究责任,D项正确。
5、张某、李某二人酒后偶遇精神病人吴某,为发泄情绪,对其随意殴打,致其轻伤,花去治疗费用1万元。案发后,李某逃匿,张某被抓获并被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张某与吴某的近亲属进行刑事和解
B、如吴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将张某和李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C、如吴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D、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六章的罪名,不属于刑事和解(《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范围,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83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95条第1、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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