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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1.11)

来源:233网校 2022-11-11 09: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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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给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例如,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中)吸收关系的类型:(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伪造货币后又使用、出售该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人户抢劫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但仅定抢劫罪一罪。(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甲乙共同犯罪,甲先是起帮助作用,后来参与进来实行。故AD选项属于吸收犯。C选项只触犯了一个罪名(高利转贷罪),不可能成立此罪吸收彼罪的吸收犯,吸收犯要求是此罪吸收彼罪。B选项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吸收犯。

2、《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做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转化型抢劫的条件是:第一,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指具备上述三种行为,并且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即通常情形下,需要达到“数额较大”,但在如下情形下,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以:(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二,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之转化型抢劫);第三,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注意:(1)当场:是指实施犯罪的现场,但现场发现犯罪人并随之追赶的过程,应视为现场的延伸:(2)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针对被害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人自己实施暴力,如自杀。从而防止被害人的追捕的,不成立转化型抢劫。(3)暴力、胁迫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人员。但不能是行为人本人,因为对本人实施暴力并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即没有制造新的法益侵害。因此,原则上不能够认定为是转化型抢劫罪。A、C选项中,行为人对自己使用暴力,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故不能认为是转化型抢劫罪。B选项中,行为人针对的对象是狗,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新的侵害,不符合对象条件,也不能认为成立转化型抢劫罪。D选项使用了暴力,并且这种暴力足以抑制被害人的追捕,故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3、关于贪污贿赂类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某县县长甲为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诸多外商投资项目精简手续,提供优惠政策。后一些老板听闻其退休后,为感谢甲在任时提供的诸多便利,向其赠送若干贵重财物,但双方在甲退休前均未约定,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B、某市市长乙带团前往国外考察,考察期间接受了当地官员赠送的名贵手表一块,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但乙因十分喜爱该手表并未交公,乙构成贪污罪

C、某局副局长丙负责该局办公大楼重建的招标工作,老板钱某送给丙10万元请求丙在招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其生产的合格产品,因钱某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故钱某不构成行贿罪

D、某国有企业出纳员丁,借管理单位备用资金之便,以假账方式虚构了50万元的资金用途,本想等一段时间之后无人发现便将资金转走。不料,单位进行突击审计,丁的行为被审计人员发现,因丁并未实际转移该笔资金,故丁构成贪污罪未遂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国家工作人员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仍在职时收受他人财物的,即“事后(在职时)受财”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即便收受财物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以受贿罪论处。但是,事前无约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他人才给予财物的,不成立受贿罪。县长甲属于“事后受财”,但接受财产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事前也没有约定,所以不构成受贿罪,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市长乙收受的手表属于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构成贪污罪。B项正确。成立行贿罪,必须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不构成行贿罪。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任何性质、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机会上的不正当利益。钱某生产的产品虽然合格,符合招标要求,但以金钱交易的方式请求丙在招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釆用其产品,仍然属于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此时表现为机会上的不正当利益。钱某构成行贿罪。C项错误。丁是国有企业的出纳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假账方式虚构了50万元的资金用途”,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由于资金实际上没有被转移,所以丁尚不构成贪污既遂,只构成贪污未遂。D项正确。

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劝被害人旅游,被害人在旅游途中遭遇泥石流死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去被害人家中盗窃,因未取得财物,一怒之下,放火烧了被害人家,被害人为救自己的孩子冲入屋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与妻子一块驾车外出旅游,车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丙与妻子发生争吵而将妻子从车上推下,导致妻子被后面车辆轧死。丙的行为与妻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丁因李某害自己丢掉工作而怀恨在心,在吃饭时朝李某的脸上泼了一杯热水,致使李某面部被严重烫伤而毁容,李某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劝人旅游属于日常行为,即便伴有某种危险,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危险,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乙放火后,被害人在家中去救自己婴儿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所以,正常现象不会中断乙的放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汽车,被害人遭到后面汽车碰撞的概率是很高的,即后面汽车将被害人轧死属于一个正常的因素(换言之,在这么危险的区域把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的车辆轧死,任何人也不会觉得很异常),正常的因素(被害人遭到后面的汽车碰撞)不会中断前行为(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汽车)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丁将被害人毁容后,被害人自杀应认定为是异常的因素。实践中,大量的被毁容的人,或者长相难看的人,如果因为容貌丑陋而自杀的,应属于低概率事件(异常的因素)。另外,自杀对死亡的贡献率非常大,故自杀行为中断了前行为(毁容)与后结果(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

5、以下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A、某日,张某在校园内闲逛时,看见教学楼前停放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见四下无人便将车骑走。张某构成盗窃罪

B、陈某将自己的瑞士怀表送至王某的修表铺修理。王某将表修好后私自变卖。几天后,陈某前往取表,王某告知陈某其表被偷,陈某只好自认倒霉。王某构成盗窃罪

C、吴某搭乘火车时不慎将手机遗失在火车站候车大厅,后站内清洁人员赵某拾得后据为己有。赵某构成盗窃罪

D、温某到谢某家作客,将自己的挎包挂在谢某家的衣帽架上。两人相谈甚欢,遂乘兴至楼下小酒馆喝酒。谢某妻子见温某挎包好看,遂据为己有。温某以为自己的挎包丢失在了小酒馆,自认倒霉。谢某妻子构成侵占罪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行为时被害财物是否被人占有,是区分盗窃与遗忘物侵占的关键。行为时被害财物是由其他人占有,还是由行为人占有,是区分盗窃与委托物侵占的关键。行为时被害财物既不在行为人占有之下,又不在其他人占有之下,且不属于无主物的情形时,非法占为己有的,属于遗忘物侵占。行为时被害财物本就由行为人占有时,非法占为己有的,属于委托物侵占。行为时被害财物由其他人占有,行为人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的,属于盗窃。判断行为时被害财物的占有状态时,需同时考虑事实上的支配与社会观念上的支配。当财物握在手中,放在口袋里时,事实上的支配力很强,一般能够认定占有了该财物。即便事实上的支配力并不大,但社会观念上认为财物属于他人占有时,仍然能够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尤其需注意的是,①在被害人所管辖的专属空间内的财物,属于被害人占有;②与被害人事实上的占有支配强烈的状态存在时间上、空间上的紧密连续性时,财物仍属于被害人占有;③在有管理人的场合,社会观念上认为原物主一旦丧失占有,管理人就获得占有;④被害人具有明确的占有意思,采用各种方法明确表示自己并未放弃对财物的占有,且随时可以重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的,财物仍属于被害人占有。A选项属于情形②,虽然自行车没有上锁,但社会一般观念上仍然认为属于被害人所占有,因此张某成立盗窃罪。A项正确。陈某将自己的瑞士怀表送至王某的修表铺修理时,王某基于委托关系已经事实上占有了该表,王某将表私自变卖的行为,属于委托物侵占,而不是盗窃,B项错误。火车站候车大厅属于封闭性低、支配性弱、人流量大的场所,吴某手机遗失在此处时,手机成为了脱离占有物,清洁人员赵某拾取后据为己有的,成立遗忘物侵占,而不是盗窃。C项错误。D选项也属于上述情形②,虽然挎包放在了谢某家中,但社会一般观念上仍然认为温某尚未将挎包的占有转移给谢某及其妻子。所以谢某妻子将包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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