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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冲刺笔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9日
导读: 司法考试备考阶段,233小编整理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供大家学习与参考,祝考试顺利!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胡斌案】【我爸是李刚】【禁止歧视】【反对特权】【案结事了】【药家鑫、李昌奎、邓玉娇】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法治实践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作法。
  【规范量刑】【信息公开】【开门立法】【个税意见征求稿】【草案上网】
  (单选题)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一第5题)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答案】C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拖延推诿,贻误怠慢同样是不公正。
  【小额速裁】【简易程序】【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制的统一性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不平衡。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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