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员的概念
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条件: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品德条件、业务条件。任命: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免职: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2、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3、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义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四、公证机构的概念
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五、公证机构的设立
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2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六、公证业务范围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保全证据、其他业务。
七、法定公证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八、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
业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公证员执业监督制度;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九、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依法履行公证职责时,因工作过错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公证执业责任的.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金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