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检、法的关系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指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而非“以审判机关为核心”。
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职权分工
公安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执行刑罚(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社区矫正)等;检察院负责检察、侦查、决定拘留(只有紧急情况下可以)、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法院负责决定逮捕,审判,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财产刑、附带民事裁判等。
注意:法院也可以决定和执行拘留,但那是司法拘留,与刑事无关。
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管辖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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