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通过)
一、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二、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