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籍
(一)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第4~6条)。
(二)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法》第12条)。
(三)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法》第7、10、13条)。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是不同的:受理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审批机关,为公安部(《国籍法》第15、16条)。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基本人权;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分为消极的防御权和积极的受益权。对于前者,国家仅负有不侵害及在该项权利受到侵害时予以救济的义务,如政治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对于后者,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如受教育权、劳动权。
基本权利和义务 |
限制条件 | ||
平等权 |
允许合理的差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宪法》第33条) |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剥夺和停止行使。(《宪法》第34条) | |
言论自由 |
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 ||
出版自由 |
追惩制和事先审查制。 | ||
结社自由 |
社团成立实行登记制,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团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
诉愿权(监督权) |
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和取得国家赔偿权,但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第41条) | ||
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第36条) | ||
人身自由 |
狭义的人身自由 |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以对公民实行逮捕。(《宪法》第37条) | |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宪法》第40条) | ||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
财产权 |
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宪法》第13条) | |
劳动权 |
劳动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宪法》第42条) | ||
休息权 |
仅指劳动者的休息权。(《宪法》第43条) | ||
获得物质帮助权 |
法定条件仅为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宪法》第45条) | ||
受教育权 |
受教育权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宪法》第46条) | ||
特定主体的权利 |
华侨 |
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50条) | |
归侨和侨眷 |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50条) | ||
光荣义务 |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但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宪法》第55条) |
二)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1、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具有阶级性。
2、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3、人权是公民权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