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学》的主要内容。宪法学的主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两大部分。在我国《宪法学》中,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相对而言比较薄弱一些,而国家机构部分,由于宪法中的规定比较具体,同时,全国人大又依据宪法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和议事规则,因而内容比较具体、明确,从内容的重要性和考试的角度看,应当说是《宪法学》的“重中之重”。当然,在我国《宪法学》中,除国家机构部分外,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考生不应当忽视。
2、外国宪法的内容。在历年的试卷中,受出题要求限制,外国宪法的内容一般为1分,因此,在教材的内容安排上,涉及外国宪法的内容比较少,主要集中在外国宪法的产生、宪法监督制度、政体的分类、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也希望考生注意这一方面的内容。
3、与所附法律、法规的关系。律考以法律出版社出版、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审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为依据,由于容量的限制,教材对于有关学科的许多问题没有作深入的阐述,一些问题则根本没有涉及。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则附在这套用书的最后一本即《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及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上。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当以教材为依据,教材中有明确要求的,要阅读、理解并记忆;对于教材中没作要求的部分,可以不看。当然,为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知识,整部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系统地研究。在《宪法学》部分,1982年宪法、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组织法是必须要看的,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等,需要看教材的要求。
全国人大在1982年通过宪法后,又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正文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宪法修正案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哪些内容已经失效,这些问题尤其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