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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四章第四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6日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一)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 
(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二、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使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
(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一)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总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物质保障问题。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上的保障。法律保障有立法上的、司法上的、执法上的各种保障。物质保障主要是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
(一)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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