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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四章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6日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2002年试卷一第87题)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答案:ABD。 
解析:《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A项符合上引第4条的规定,B项符合上引第5条的规定,D项符合上引第6条规定,因此均为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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