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1999年试卷一第69题)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答案:B。
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要求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要求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这是因为,永久性居民是出生在澳门或者说长期居住在澳门的居民,这种血缘与地理上的关系,使得他们的利益与澳门的前途、发展息息相关,使他们对澳门的稳定负有更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由它们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参与澳门政权的建设是非常必要和适宜的。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员的要求不同,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既无国籍的要求,也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因此,C、D两项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