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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总结归纳第一章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一、宪法的含义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有三个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

[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根据这一本质,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序号

种类

分类依据

种类

典型

1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制定、文书)

日本、中国

不成文

英国

2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刚性

基本同成文宪法

柔性

基本同不成文宪法

3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钦定

《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

大量的宪法都是此类

协定

《自由大宪章》

4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以国家的类型的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

资本主义

美国、英国

社会主义

苏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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