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含义: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有三个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
[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根据这一本质,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序号 |
种类 |
分类依据 |
种类 |
典型 |
1 |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
成文(制定、文书) |
日本、中国 |
不成文 |
英国 | |||
2 |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
刚性 |
基本同成文宪法 | |
柔性 |
基本同不成文宪法 | |||
3 |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
钦定 |
《钦定宪法大纲》 | |
民定 |
大量的宪法都是此类 | |||
协定 |
《自由大宪章》 | |||
4 |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
以国家的类型的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 |
资本主义 |
美国、英国 |
社会主义 |
苏联、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