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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总结归纳第一章第八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
宪政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报考的宪法;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4)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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