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意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自治区制定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必须报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变通的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的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