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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总结归纳第四章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与国籍
任何自然人要成为我国公民只有一个条件,即具有我国国籍。
世界各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因出生而取得,称为出生国籍;二是因加入而取得,称为继有国籍。这两种方式均为我国所确认。
对于出生国籍,世界各国有三种,即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原则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1)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在外国且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除外;2)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继有国籍,申请加入我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三个条件。两个前提是:1)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2)必须出于本人的意愿。三个条件是:1)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本人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但审批权属于中国公安部。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公民可以保留外国的居留权。
二、公民与人民
公民这一称谓普遍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建立时。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有三:1)性质不同;2)范围不同[公民>人民];3)后果不同。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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