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注意几个问题即可:
1、我国的社团制度:第一是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第二是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第三是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有权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限制: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3、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批准的有关问题:主管机关是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2日内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项权利,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5、几个特殊的权利:注意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注意休息权只有劳动者才享有;注意物质帮助权的行使条件是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不包括自然灾害)。
6、华侨和归侨、侨眷权利的保护:对于华侨是保护其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对于归侨和侨眷是保护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7、迁徙自由:迁徙自由被称为“公民用脚投票的自由”,它由我国1954年宪法确立。
8、我国宗教的“三自”原则:自主、自传、自办。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9、关于出版自由的几个问题:一是世界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一般采用预防制和追惩制;二是出版自由包括著作自由和依法管理两个基本内容。
10、关于结社自由:公民结社因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