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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宪法精解(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18日
    第二部分 宪法总纲、宪法修正案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一、宪法总纲宪法
    第9、10条,把握哪些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哪些可以为集体所有。第11条,结合《宪法修正案》把握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政策的演变。
    二、宪法修正案注意相关问题修正案的变化: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变化;国家指导思想的修正变化;国家土地制度的修正变化;农村体制的修正变化;人大每届任期的修正变化;涉及法治、基本权力方面的修正变化。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宪法第35条,把握政治自由的范围。
    2、宪法第40条,把握通信权在何种条件下受到法律限制。
    3、宪法第41条,把握批评建议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的对象。
    4、宪法条42、46条,注意劳动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5、宪法第45条,注意享有物质帮助权的享有主体。
    6、宪法第47条,把握文化自由的范围。
    7、宪法第48条,注意妇女平等权适用的方面。
    8、宪法第50条,注意国家对华侨和归侨、侨眷保护的不同程序。
    9、宪法第55条,注意把握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分别是什么。
    四、国籍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3、5、8、9、13)。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国籍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是血统主义的体现,第5条的“但书”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体现。国籍法第6条是出生地主义的体现,注意其适用对象。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法第7、10、13条)。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是不同的(国籍法第15、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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