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各国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
(一)由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会有一些不同的原则标准,但通常有以下一些原则需要遵循: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
(四)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
①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文理解释主要是从表现宪法规范的条文,根据字、词、以及句子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包括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等,主要是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考虑其它相关因素,以确定宪法规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②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又称从严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扩充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
第三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
2、部分修改,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它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3、无形修改,即在形式上没有改变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方式,但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无形修改的方式应予避免。
二、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在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2、审定。在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宪法“应否修改”作原则上审查与决定的程序。这一程序在有些国家并不存在。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宪法如何修改,而在于决定宪法应否修改。
3、起草。在决定宪法应该修改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不是决定宪法应否修改,而是决定宪法条文应该如何修改。
4、议决。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公布。宪法修正案只有公布以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