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的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的义务。④公民所表达的是一种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一种群体概念。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四、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
人权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以后,人权也由理论概念上升为法律原则,直接成为政治纲领或者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对人权的基本立场是:第一,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具有一定的阶级性。第二,各国的人权实践总要受到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因而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与国情,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第三,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保障。第四,中国愿意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重视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同时,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任何国家的人权制度都应当由该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认和保护。
04年《宪法修正案》:――人权入宪的意义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①对我国的立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②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③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④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五、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1982年宪法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其基本特点在于:
1、结构顺序有所变动。前三部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三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后,而82宪法则把它该为第二章,和总纲连接在一起。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的提高,同时也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制度的基本延伸。
2、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五四宪法权利条文是14条,七五宪法是2条,七八宪法是12条,八二宪法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
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八二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实现的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性。
4、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八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