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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精选常考考点:国务院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3月27日
    考点6国务院【08/一/62、65;07/一/17、63;04/一/13;04/一/8】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对各级政府和所有行政机关来说,国务院居于最高地位,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
    3.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二)任期。国务院每届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一)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并负全部的责任。
    (二)会议制度。1.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2.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3.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发布权;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3.提出议案权;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外事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6.对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一)性质和地位
    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2.各部、委员会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二)领导体制
    1.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2.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三)职权
    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包括三方面涵义:一是各部、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二是各部、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三是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六、审计机关 
    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例解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2004/1/13,单选)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答案及解析]A。国务院的规章撤销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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