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典型三权分立"原则的还是美国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只有7个条文,其中有3条直接涉及"三权分立",另外4条也有一定联系。根据这部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有否决权,国会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作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必须经国会同意,国会可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法官是终身制,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而最高法院有权审判经国会弹劾有罪的总统,并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这样,三权相互保持独立,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的平衡。这种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在西方甚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产生过较大影响。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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