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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易混淆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1年8月31日
  1、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再次提醒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5、《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第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7、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11、三机关相似职权比较
  (1)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2、第96条的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13、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4、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 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15、民族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第113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6、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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