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一)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罢免(《选举法》第44—48条)
提案主体 | 接受罢免机关 | 通过要求 | ||
直选 | 县 | 选民50人以上 | 县人大常委会 | 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
乡 | 选民30人以上 | 县人大常委会 | ||
间选 | 人大 | 人大的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 | 本级人大 | 全体代表过半数 |
常委会 | 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 本级人大常委会 |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 |
人大代表被罢免的法律后果:人大代表被罢免其因代表身份而产生的职务相应终止,具体而言: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
(二)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罢免
提案主体 | 罢免对象 | ||
中央 |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的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
地方 | 县级以上 | 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 本级人大选举或者任命产生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乡级 | 人大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 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
(以上表格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39条)《地方组织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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