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于此选举程序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候选人提名主体:
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1条,候选人提名有下列两种情况:
县级及以上:主席团或一定数额代表(省级30人以上;地级20人以上;县乡级10人以上)
(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2条、第24条第款、第25条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律:
正职可以差可等;副职(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只能差额,补选副职可差可等。
(三)当选(《地方组织法》第24条第1款)
(四)另行选举(《地方组织法》第24条第2、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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