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宪审查的依据。
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序言庄严地宣告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宪法》第53条将遵守宪法规定为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2、违宪审查的机关。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用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做法。同时,《宪法》第67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为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开展提供了依据。
3、违宪审查机制。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4、违宪审查程序。
(1)提出违宪审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可以向违宪审查机关就违宪问题提出进行审查的意见。
(2)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违宪问题的审查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所赋予的权限进行审议,可以要求有关的机关作出说明。
(3)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违宪审查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存在着违宪问题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改正或要求有关机关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当有关机关不改正或不修改时,可以行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如罢免职务、撤销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