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1.人民法院的性质:审判机关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1)最高人民法院(略)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略)
(3)专门人民法院
①军事法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最高级)、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三级,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海事法院只设一级,设立在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两级:一是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二是在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
④森林法院分为两级:基层森林法院设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中级法院设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
3.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略)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
1.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2.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4)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