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和地位
1.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地方各级人大在本级国家机构中处于首要的地位。
(二)组成和任期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为5年。
(三)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行政机关的正副职领导人;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是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4)乡级人大选举本级行政机关正副领导人;
(5)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人员。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5.保护各种权利,即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会议的召集程序:
(1)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预备会议上,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2)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2.议案的提出程序:
在地方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3.选举和罢免程序:
(1)地方人大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本级地方一府两院的领导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2)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4.质询和询问程序:
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地方各级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1.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2.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3.各专门委员会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经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提请,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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