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刑法解释的分类
立法解释 |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
司法解释 | 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
学理解释 | 由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
/ 02 /
刑法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 对法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或者平义解释 | |
论理解释
| 扩大解释 | 将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度扩大化 |
缩小解释 | 将刑法中的含义解释为小于字面含义 | |
反对解释 | 根据刑法规定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的含义 | |
当然解释 | 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
【教你一招】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①形式上,看有没有超出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②实质上,看有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是刑法历年高频考点之一,理论抽象,难度较大。别担心,快来听听乐毅老师是如何巧妙辨别的>>
【牛刀小试】
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妨害公务罪。因此,如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否则就属于类推解释
B.《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定脱逃罪。对这里“依法”的解释,应根据行为时的状况进行判断。因此,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的当时符合法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成为脱逃罪的行为主体
C.《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只要犯故意犯罪的,都应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这符合刑法的文理解释的要求
D.《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由于“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中国境内”与“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内卖往中国境外”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因此,对前一种行为不应认为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典第277条第4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妨害公务罪。因此,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直接认定属于刑法典第277条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定妨害公务罪,这属于文理解释。同时,“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都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那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更应成立妨害公务罪,这属于当然解释。
B选项正确。脱逃罪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这里的“依法”的判断,虽然要同时考虑程序上的合法与实体上的合法,但这种合法应根据行为时的状况进行。因此,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的当时符合法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成为脱逃罪的行为主体。
C选项错误。死缓犯在考验期内被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实施了故意犯罪,对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作限制解释。死缓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种,在应当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对犯罪人适用死缓制度,主要考虑到犯罪人还具有改造的可能性。只有对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死缓犯执行死刑才符合死缓制度的精神。因此,这里的“故意犯罪”,应是指表明犯罪人拒绝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这属于缩小解释。
D选项错误。我国刑法之所以把“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加重情节,是因为这种行为使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更不易侦破,增加了有关机关查处案件的难度,此外还具有恶劣的国际影响。但是,“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中国境内”,与“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内卖往中国境外”,具有相似的甚至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将后者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对前者只按一般的拐卖行为予以对待,会明显地造成刑法适用的不平等,与刑法平等地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利益的立法思想相违背。所以,“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中国境内”也应解释为作为本罪加重情节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这属于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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