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看行为是否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
犯罪预备行为对法益构成一定威胁;犯意表示对法益没有威胁。
例:小赵想要持刀抢劫,为了买刀而打工攒钱的行为属于犯意表示,而买刀后准备实施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看行为人是否“着手”。“着手”的判断标准为行为对法益是否构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在犯罪预备中,行为人尚未着手;在犯罪未遂中,行为人已经着手。
例:甲半夜想进乙家行窃。若甲因半路肚子剧痛而放弃,则属于犯罪预备;若甲已经潜入乙家,因乙在家而未得逞,则属于犯罪未遂。
3. 几种常考特殊犯罪“着手”的判断:
隔地犯 | 小孙从A市邮局寄送装有定时炸弹的包裹至B市,只要爆炸物存在随时爆炸的危险,那么小孙在A地寄送时就已经着手 |
间接正犯 | 小王指使精神病人小潘窃取他人财物,当小潘开始盗窃时,为小王盗窃行为的着手 |
不作为犯 | 小田的妻子落水,小田能救助而不救助,当小田不救助的行为导致其妻子有死亡的紧迫危险时,为小田杀人行为的着手 |
结合犯 | 在结合犯中,行为人开始实行被结合的犯罪行为时,才是结合犯的着手 |
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看行为人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
若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达目的而不能,则为犯罪未遂;若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则为犯罪中止。
例:甲想要杀乙,埋伏于乙回家路上。甲因听到教堂钟声心生悔意而放弃杀乙,属于犯罪中止;甲因警察与乙一起经过感到无从下手而放弃杀乙,属于犯罪未遂。
5.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行为,且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无论该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未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要危害结果仍然发生,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自动性 | 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 |
客观性 | 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 |
有效性 |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
6.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脱离共同犯罪,消除其造成的所有影响。
主观条件 | 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将中止的意图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 |
客观条件 | 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消除自己的先前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影响 |
7. 犯罪既遂标准
结果犯 | 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 |
危险犯 | 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如伪造公文、印章罪等 |
行为犯 | 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只要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 |
8. 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只能存在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关系,一个犯罪形态形成,就不能转化为新的犯罪形态。
例:甲想要杀乙,先实施了预备行为,又实施了实行行为,最终杀死了乙。对甲只能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不能对甲进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多次认定。
犯罪形态既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是刑法的黄金考点之一!以上8个重要知识点小伙伴们都记住了吗?还有不明白的来听听乐毅老师的精彩讲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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