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案例引入
近日,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受害者小丽(化名)年仅10岁,还在上五年级。她娇弱的身子上,被捅了7刀,血流不止,洒在花坛、绿化带上,满地都是。
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过程中发现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蔡某某(男,13岁)。之后,蔡某某如实供述了他杀害小丽的事实。
上完美术补习班的小丽在回家途中遇见了假装需要帮助的蔡某某,小丽心地善良,于是跟着他回了家。却没成想,这位“大哥哥”关上门就要对她实施强奸。
小丽奋力反抗,蔡某某恼羞成怒,他一拳又一拳的打在这个年仅10岁的女孩瘦弱的身子上,还用力掐的小丽失去了意识。然而,丧心病狂的蔡某某担心她将此事说出去,拿出尖刀,捅了七刀,将已经完全失去反抗能力的小丽刺死,还把尸体抛在了灌木丛里。
这七刀,不仅夺去了一位天真无邪的女孩生命,更冲撞了我们本就脆弱不堪的人心。
我们难以置信,强奸、杀人这样的字眼居然会出现在一个未满14周岁的男孩身上。
我们无比震惊,犯下如此滔天大罪的凶手竟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收容教养。
因为他还未满14周岁,只是一个孩子。
这一切,还得从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说起。
/ 02 /知识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
第1款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2款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3款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4款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本案中,蔡某某虽然犯下了故意杀人的严重罪行,但他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将不予追究刑责,由政府收容教养。
纯真无邪的女孩惨遭横死令人沉痛,加害人因未成年而不用付刑责更令人沉重。
我们呵护的到底是花朵,还是恶魔?
今天,相关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而血的教训却再一次冲撞了人心。
法律难免具有滞后性,当时代与社会发展,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
但一味地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许并非万全之策。
未成年人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社会问题,其产生是由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如果随意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当于把本属于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转由未成年人自己来承担。
这无疑是饮鸩止渴,不仅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还可能使未成人丧失可塑性,诱发更严重的犯罪。
“多建一所学校,等于少建十所监狱。”对于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我们不能放任与纵容,更不能简单地依靠刑罚,而应当通过建立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多预防多干预,助其迷途知返。
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你对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有什么看法呢?快来听听乐毅老师的精彩讲解吧>>
/ 03 /习题演练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参考解析:
A选项正确。甲由于是第一次吸毒,因此产生幻觉之后实施的伤人行为不成立故意犯罪,但甲应预见自己吸毒后控制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因此主观上有过失。根据情形认定为过失犯罪。
B选项错误。对于该案,理论上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要对最终结果负责(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最终也要对结果负责;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陷入无责能力状态前,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能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偏离重大。偏离重大,既遂,反之未遂。可见,在此问题上,并非所有观点均认为是未遂。
C选项错误。根据法律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D选项错误。丁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为14周岁生日当天视为未满14周岁。而且,之后丁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也无法认定其不作为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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