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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害结果有哪些特征?怎样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作者:233网校 2019-11-13 18:13:12
导读: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法考主要考查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别、结果加重犯的构成条件等,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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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点解读

(一)概念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二)特征

1.因果性

危害结果一定由危害行为造成,但危害行为不一定造成危害结果。

2.侵害性与危险性

危害结果是表面法益遭受侵害或者威胁的事实,可以分为侵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3.现实性

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危险状态,但不包括行为本身的危险。

4.法定性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结果,而不是泛指任何结果。

5.多样性

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需要具体判断。

(三)侵害犯与危险犯

1.侵害犯

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属于侵害犯。所有的过失犯罪以及故意犯罪的既遂都属于侵害犯。

2.危险犯

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属于危险犯。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以及中止都属于危险犯。

【小贴士】

根据对危险的判断方法的不同,危险犯可分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①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为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

②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为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四)结果加重犯

1.客观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造成了加重结果,且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主观要件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是过失。

【小贴士】

1.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常考的有:强奸罪、拐卖妇女罪、抢劫罪、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2.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例如,小王在强奸妇女时,发现妇女原来是自己的仇人小潘,小王于是放弃强奸,将小潘打成重伤。小王构成强奸罪中止与故意伤害罪既遂,两罪并罚,不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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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习题精析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分类标准,可将其分为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选项B错误抽象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通常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因而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定的一种类型。比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就已经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据此可知,抽象危险并非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选项C正确。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之一。 

选项D错误。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刑法加重其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并不属于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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