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聊天逐渐成为越来越多的市民消遣、交友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髦的“玩意”。提起“裸聊”,很多人都会面红耳赤,这种聊天形式侵害了社会道德风俗,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关于裸聊在刑法上是否构成犯罪也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
同样是“裸聊”,为何结果不同呢?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参考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案例一中,张某的裸聊行为虽然有伤风化,但是我国刑法并无裸聊构成犯罪的明确规定,也不属于淫秽信息,不能类推适用,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案例二中,方某的裸聊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裸聊照片,符合刑法第362条、367条的规定,应认定方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裸聊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新生现象,应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综合管理,规范网络秩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制,而不能一味地诉诸刑法的手段进行干预。刑法具有严厉性,在适用时必须非常谨慎。
【相关条文】
《刑法》第3条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刑法》第363条第1款 |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刑法》第364条第1款 |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刑法》第301条第1款 |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刑法》第367条 |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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