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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因果关系考点解析及真题演练

作者:233网校 2019-12-13 18:19:32
导读:为了帮助首次备考、基础薄弱、希望提前准备的小伙伴们快速进入2020年法考的备考学习,我们精选整理了各部门法中具有架构作用的重要知识点。本篇专题为因果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因果关系的判断和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等。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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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

一、因果关系的前提

(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1.危害行为不包括社会所允许的行为。

2.危害行为是指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二)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步骤一: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判断标准,得出前行为与后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二)步骤二: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行为当然地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

三、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

介入因素主要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

如果X代表前行为,Y代表介入因素,Z代表最后结果,那么:

1.当X+Y→Z时,X与Y共同导致了Z,则X与Y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2.当Y→Z时,Y单独导致了Z,则X与Z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真题演练】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选项A中,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C中,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因为丙停车主要是因为交警指挥不当,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D错误。“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是指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但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联系,所以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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