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解析】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成立条件
(一)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
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抢劫犯罪而购买刀具,属于抢劫的预备行为;而行为人为了下厨做饭而购买刀具,则属于合法行为。
(二)客观上具有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例如,为杀人而购买枪支,为强奸而购买迷药。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注:若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则属于犯罪未遂。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注:如果是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二、预备行为VS犯意表示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
犯意表示是指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没有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不构成现实的威胁。
例如,小王说:“小潘整天和我不对付,真想杀了他让他永远闭嘴!”但是小王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这只是一种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预备。
三、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尚未着手的是预备行为,已经着手的是实行行为。
注:着手的判断标准:①行为人开始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②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真题练习】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参考解析:
选项A、C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而不成立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
选项D错误、B正确:乙因久等未归又惧怕法律制裁而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尚未对法益产生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故乙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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