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解析】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一罪,但在实践处理中通常作为一罪的情况。包括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一、连续犯
(一)连续犯的定义
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例如,连续一个月盗窃了十几家住户。
(二)连续犯的特征
1.主观 | 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
2.客观 | 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而继续犯是一个犯罪行为 |
3.时间 | 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
4.法律 | 数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 |
二、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定义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当然或盖然性(可能性很大)的经过过程或者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
例如,王某盗窃枪支并私藏在家中,因盗窃枪支的行为吸收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故仅定王某盗窃枪支罪一罪。
(二)吸收犯的类型
1.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例如:伪造货币后又使用、出售该货币的,应定伪造货币罪。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例如,王某和潘某共同实施抢劫,王某先进行“帮助”,后参与“实行”,其实行行为吸收了帮助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三)吸收犯的特征
1.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
3.数个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或盖然性的结果。
4.侵害了相同的法益。
三、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定义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牵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一般采取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例如,甲多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甲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二)牵连犯的特征
1.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侵犯不同法益。
2.数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3.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真题演练】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参考解析:吸收犯是指事实上虽然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但其中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而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选项A、D中的情况成立吸收犯。
选项B中的情况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吸收犯。
选项C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的实行行为,只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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