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一、追诉时效的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所确定,而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
(1)一般犯罪的计算。
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其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时效中断的事由是行为人犯新罪,致使前罪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从新罪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前罪的追诉时效。
例如,王某于2010年1月1日犯抢劫罪,又于2018年1月1日犯抢劫罪,这时,抢劫罪时效中断。
四、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期限延长。
我国时效延长的事由是:
《刑法》第88条第1款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刑法》第88条第2款 |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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