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奸淫妇女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客观构成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都必须足以压制一般妇女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幼女无同意能力,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2、行为主体
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和间接正犯。
3、主观罪责
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是强奸妇女的行为或者奸淫妇女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二、罪数问题
1、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仍直接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
2、在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过程中,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不再以强迫卖淫罪一罪论处,而应数罪并罚。
三、加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免责事由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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