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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分则常考重点罪名考点精析:贪污罪

作者:233网校 2020-01-10 08:25:55
导读:为了帮助首次备考、基础薄弱、希望提前准备的小伙伴们快速进入2020年法考的备考学习,我们精选整理了各部门法中具有架构作用的重要知识点。本篇,我们就带大家了解刑法分则的重点罪名——贪污罪,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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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二、认定标准

(一)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罪既遂的认定。

(二)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侵吞、窃取、骗取是贪污罪的三种基本行为形态,这使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在行为形态上具有相似性。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三、处罚标准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1.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注意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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