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框架】
【考点精讲】
一、罪刑法定原则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理论来源:最重要的学说是权力分立学说。即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应当分立以制衡。
3.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习惯法。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10个刑法修正案和1个单行刑法。
【点拨】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即使是最高院作出的判例也仅具有参考作用。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刑法不能溯及既往,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合理预期,只有在行为发生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但对行为人有利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的精神。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不是适用规则,而是创造规则,是立法行为,而非司法行为。如果允许司法机关进行类推,就违背了权力分立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但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解释则是允许的,这符合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的精神。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应当明确适当。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点拨】刑法条文中的许多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成文的构成要素、规范的构成要素,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相适应VS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指的是犯罪行为和刑罚的对应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是:行为和刑法,刑罚和刑法的关系。
2.体现:
(1)立法上: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2)量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行刑上: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3.内容:
(1)客观方面: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主观方面: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点拨】刑法中的自首、立功、假释、减刑、缓刑等制度都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三、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的平等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设题陷阱】
1.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2.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3.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答案】
1.错误,罪刑法定的“法”专指刑法。
2.错误,简单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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