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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考点总结: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

作者:233网校 2020-02-24 18:38:01
导读:本节内容常结合刑法分则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危害公众安全类犯罪两个章节进行考查。在复习时,要理清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并熟悉这两个章节中的罪名分别属于哪类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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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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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

一、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VS行为对象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一种抽象法益,而行为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对象。

1.所有犯罪都有客体。犯罪客体是法益(抽象的),所有犯罪都会侵害到法益。

2.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对象。例如脱逃罪,没有犯罪对象,但是侵害到了法益。

(2)分类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按照分则章节目录,主要有如下几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国家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秩序)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

5.侵犯财产罪(财产利益)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社会管理秩序)

7.危害国防利益罪(国防利益)

8.贪污贿赂罪(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9.渎职罪(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10.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事利益)。

(3)意义

犯罪客体有助于区分罪名之间的界限和确定犯罪形态。

例如: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并非财产权利。行为人控制人质即成立绑架罪既遂,而不管行为人勒索财物的要求是否提出或者得逞。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1)行为犯与结果犯

1.行为犯: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例如伪证罪。

2.结果犯:构成要件中包括了结果要素,例如故意杀人罪。

(2)实害犯与危险犯

种类

概念

典型

实害犯

行为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成立既遂

丢失枪支不报罪

具体危险犯

行为对法益达到具体的危险,成立既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

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一经实施即成立犯罪,并且既遂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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