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框架】
【考点精析】
一、具体事实错误
具体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所导致的。
例:甲想开枪打死乙,实际上却把丙误认成乙而打死了丙。
2.打击错误
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产生偏差所导致的,又称方法错误。
例:甲想开枪打死乙,却因没有瞄准,打死了乙旁边的丙。
【点拨】
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如果把打击错误比喻为“子弹错误”,那对象错误就是“开枪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时,如果对射杀对象产生错误,就是对象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后,如果子弹发生偏差,则是打击错误。
3.因果关系的错误
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例如,甲为了使乙淹死而将其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水,乙摔死在井中。
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例如,甲基于杀害乙的意思而将乙勒昏,误认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其扔下悬崖。事后查明,甲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而死。
通说认为可以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点拨】
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能影响故意的成立。
二、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
1.具体符合说: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即: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想侵害的对象。不仅要具体到:人或物,还要具体到:此人是谁。
2.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不必要求具体一致。
即: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只需要具体到:人或物,不需要具体到:此人是谁。
3.对象错误的处理
在对象错误上,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通常是一致的。
例如,甲想杀乙,却误将丙当成乙杀害。
(1)具体符合说:就甲的认识而言,乙与丙均属于具体的“人”,并且由于行为人杀害的也是具体的人,因而在“人”这一具体层面上,可以认为甲的主观认识事实与实际的客观事实一致。
(2)法定符合说:由于乙、丙均是“人”,就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言,在“人”这一抽象层面上,可以认为甲的主观认识事实与实际的客观事实在构成要件上是相符合的。
4.打击错误的处理
在打击错误上,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不一致的。
例如,甲想杀乙,却误伤丙,致其死亡。
(1)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罪“禁止杀人”中的“人”应是具体的人,而非抽象的人。因此,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2)法定符合说:甲主观上想杀死“人”,实际上也有“人”被甲杀死,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点拨】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最大的区别在于认为客观上不同的客体能否等价。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客体,认为每个客体都有其独特价值,不能等价。而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客体,认为不同客体之间内在本质有相同点,可以等价。我国通说采用法定符合说。
三、抽象事实错误
抽象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四、抽象事实错误的处理
处理原则: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1. 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触犯轻罪: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设题陷阱】
1.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2.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4.甲一直对乙怀恨在心。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乙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甲没有认识错误。
5.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
1.正确。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2.错误。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
3.错误。事前故意中,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4.错误。错误,有没有认识错误以行为时为判断标准,不以事后为判断标准。
5.正确,属于结果提前(构成要件提前实现),过量安眠药已经达到着手的标准,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33网校APP,开启法考一站式备考新模式,我们不止提供一手法考资讯、备考干货,还提供免费刷题神器!1000+万考生都在用了,你还在等什么?赶紧扫描下方二维码,马上下载使用吧↓↓↓
233法考高端班强势来袭!更科学的课程体系+更专业的师资团队+更全面的服务保障=法考一站式通关方案~戳此踏上法考之旅,我们为梦想走过的每一步,都算数>>>
无论世界怎样喧嚣,只希望你可以不被打扰。我们为你准备了免费题库,静下来,再坚持一会儿,成功的花儿很快就要绽放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