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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考点总结:主观构成要件之特殊的主观要素

作者:233网校 2020-02-26 18:59:39
导读:犯罪目的和动机也属于刑法主观构成要件中的构成要素。他们对于认定犯罪有什么意义,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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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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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

一、犯罪目的(你犯罪是为了什么?)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可分为普通的犯罪目的和特定的犯罪目的。前者即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主观上希望的内容;后者即通过实施直接危害结果之后进一步追求某种结果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这也就是所谓的“目的犯”。

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绑架罪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

【点拨】

特定的犯罪目的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不需要有相对应的客观内容。即目的犯要成立相应的犯罪,必须要有特定的目的,但目的实现与否在所不问。例如,绑架罪需要以“勒索”为目的,但若客观上没有勒索成功,并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

二、犯罪动机(你为什么会犯罪?)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原则上不影响定罪。

例如,诬告陷害罪中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点拨】

犯罪目的VS犯罪动机:

①相同点: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都是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求。

②不同点: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动机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何在,目的则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是什么;动机不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目的一般以危害结果为内容;同一性质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不同性质的犯罪,目的不同,但动机可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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